第1616章 利在后世-《重生宋末之山河动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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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西周政府设有“泉府”这一机构专门“掌以市之征布、敛市之不售、货之滞於民用者”,即负责控管国家税收、收购市上的滞销物资、收发贷款与利息,为需求者提供了一个相对安全的官方途径。

    一般而言,西周政权的借贷形式分为“赊”和“贷”:“赊”主要针对祭祀、丧纪之事,只要求按期归还并不计利息;而“贷”专门针对劳动生产者,则需要计息。而事实上西周为了稳定民情、巩固政权,时常发放无息贷款于民,相当于一种救济与帮助,计息贷款是相对少的。

    不过,若我们想借计息贷款的话,利息又怎么算呢?西周计息的首要考量是地域的远近程度,若住在城市中,国家征赋二十分之一,住在远郊则征赋十分之一,按距离增加由此类推年利率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不等,在现代基本上年利率超过两成便是高利贷了。

    若古人不幸住在西周远郊地区,就相当于向周天子借高利贷了。然而这之于古代中国,两成的年息却仅仅是个开始。

    春秋战国时期,随着金属货币的出现,古代高利贷也进入了民间。频繁的战争所带来的动乱、灾荒及诸国统治者横征暴敛的情况击垮了毫无抵御能力的平民百姓,借贷的需求高涨,而掌握大量财富的富商大贾及官僚等成了主要的放贷方。放贷主要有货币和谷物两种形式,谷物借贷利率“其出之中佰伍十也”,而有些地区更是高达百分之百的利率。

    战争、灾荒等紧急情况下的借贷多为高昂的倍称之息,而直至政治相对稳定的汉代,高利贷问题始终没有得到缓解,汉代甚至出现了专门从事高利贷的商人集团——“子钱家”。显然,在上述局势下,借贷成了富商、地主等累积社会财富的重要手段,相反的是,无力偿还高利贷的平民百姓往往落得流离失所、家破人亡的困境。

    为改变这样的局面,秦律中曾有服役以抵债的规定,平民百姓可通过抵押或是服役等方式还债。魏晋南北朝时,北魏也开始发布禁止收利过本的规定,而中国最早的抵押机构——质库也在此时随着佛教的盛行应运而生,质库通过抵押、放款、收息,暂缓了平民的经济压力。

    相对于民间高利贷,显然质库的权威性及稳定性为借贷人提供了更高的安全保障,但也并非适用于各朝。

    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古代宗教大流行之时,尤其北魏盛行佛教,自孝文帝起便掀起一股建寺热潮。随着寺院增多,寺院这股宗教势力也逐步发展起来,直至隋唐时期,在统治集团的扶植下寺院迅速发展出自身独具一格的经济体系——寺院地主庄园,简称“寺庄”。

    唐在中国古代是相对昌盛、繁荣的社会,其商品经济已基本脱离早期自然经济的形态,进入一个蓬勃发展的阶段。而拥有独立经济体系的寺院就成为主要的放贷者,相对于战乱年代此种体系确实是一个相对适合借贷的好选择,但是其借贷利率相比现代社会仍然属于高利贷。

    此外唐朝还有一些针对借贷风险的保障制度,分别保障了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的权益,在违约时有所代偿。另外还有役身折酬、掣夺家资的规限等等。抵押制度也开始出现,以债务人的不动产、动产均可作为抵押物,甚至能以人为质作为借贷契约的担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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